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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2 19:17:11 股吧网页版
建工修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准备相关材料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任的,如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召集人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重新选举召集人。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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