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为履行。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如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召集人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选举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