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指导与监控。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或可采取聘用兼职审计员的做法,开展本单位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会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工作职能。审计机构及专(兼)职审计人员应在公司审计部备案,
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化应事先与公司审计部沟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公司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并将前述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公司章程》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办法、规程和标准,运用审计手段保证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规范运作;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进行各项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总部及所属单位担保、投资等重大事项审计;总部及所属单位绩效审计;总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总部及所属单位信息系统审计等;
(六)负责协助、配合上级单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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