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北京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与可持续发展、合规管理及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召集人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与可持续发展、合规管理、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公司ESG管理总体目标、管理策略及具体实施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
(五)关注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等并提出质询及应对措施,监督公司ESG工作的实施;(六)协助董事会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听取合规管理工作报告、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办公室协调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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