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金资源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部门应提前20天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担保的原因、主要债务情况、担保类型、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协议主要条款;
(2)经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除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除外);
(3)近期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内容:资金来源、运用情况、资金周转情况、负债情况、近期资金使用计划);
(4)存量资金分布情况;
(5)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报表附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新建单位除外);
(6)反担保方案等风险防范方案。
申请担保部门需提供其内部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等资料作为申请书的附件。
第十一条 财金资源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
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金资源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复核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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