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到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应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于业务、管理中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者关联交易处理事宜,应主动咨询公司财金资源部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