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技术总监1名。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经理机构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经理机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应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
(九)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科研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三)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四)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与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外的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
理审批。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以下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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