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李宁先生、姚荣辉女士、汪鳌先生、李志伟先生(已离任)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及离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宁先生、姚荣辉女士、汪鳌先生、李志伟先生(已离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附件: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李 宁);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姚荣辉);
三、《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汪 鳌);
四、《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李志伟)(已离任)。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附件一: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李 宁)
本人李宁,于 2019 年 3 月起任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本人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人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人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本人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本人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本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4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宁
2025 年 4 月 25 日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姚荣辉)
本人姚荣辉,于 2024 年 9 月起任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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