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2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 向董事会提名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六)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董事会出具书面的评估
意见;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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