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1/2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董事会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拟辞职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就任之日。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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