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本制度所称公司包括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全部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依法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每个季度对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审计部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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