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
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并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债权或债务重组;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赠与或受赠资产;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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