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者;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予以解聘。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上述高
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向其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
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及公司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违反相关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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