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1/2 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拟辞职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就任之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证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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