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股票代码:300953 股票简称:震裕科技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Zhenyu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震裕科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强资本实力及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2、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公司注重长期、可持续的发展,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如本次募投项目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取,则不仅大幅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且全部债务需要在到期时以现金方式偿还,可能导致短期债务与长期资产的错配,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发展。同时,银行贷款融资将产生较高的利息支出等财务费用,并可能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因此,采用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存在局限性。
3、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征,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在可转债符合转股条件时,债券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兼具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双重特性,持有人实施转股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偿债压力。相较于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可转债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公司本次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能够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股东利润回报,匹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方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