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非公开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非公开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公司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非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章 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以及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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