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要求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内审部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内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内审部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内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申请临时聘请专业机
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
内审部人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审部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 2 月底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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