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及时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职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总经理离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合资经营等在内的合同;
(七)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外投资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经理对关联交易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对其他交易的审批权限依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