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期权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期货期权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期权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期权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2、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包含通过期货、期权等交易所进行的市场交易;当交易的衍生品属于场外期权时,公司应当获得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核实其履约能力;
3、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期权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期权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期货/期权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5、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套期保值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内审部、法务部、采购部、运营管理部和期货期权操作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为委员会负责人。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2、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3、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4、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5、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6、保持与期货期权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 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7、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为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每年期货期权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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