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
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建立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就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认定。现将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与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在公司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本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或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常州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德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常州震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宜宾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广东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上饶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荆门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宜春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海南震裕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震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马丁具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马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岳阳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范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范斯特(江苏)有限公司、海南范斯特科技有限公司、震裕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范斯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太仓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Zhenyu Technológ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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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Y CO. DOO BROGRAD,嘉兴马丁马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信息披露、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业务层面的人力资源、财务报告、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担保业务、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管控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业务、采购和付款业务、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会的性质、职权及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提案、表决、决议等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则的制定并有效执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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