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震裕科技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本次作废 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激励计划(草案)》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511
致: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震裕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震裕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震裕科技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性及对
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震裕科技的如下保证,即震裕科
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一切足以
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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