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和《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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