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或者股
东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向公司提交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
案:
(一)非独立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某几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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