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利益,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
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
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对于被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若有);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组织管
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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