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其独立性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核。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三)证券交易所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且期限尚未届满;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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