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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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安防”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合称“本次回购注销与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恒辉安防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恒辉安防的如下保证:即恒辉安防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辉安防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恒辉安防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恒辉安防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恒辉安防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恒辉安防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本次回购注销与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与本次作废事项已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1、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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