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
原则上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
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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