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
人、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有
关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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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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