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会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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