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传递、汇集、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
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除了前述交易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外,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人”同《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人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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