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披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法务部为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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