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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