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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21:09:06 股吧网页版
博硕科技:《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股权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四)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依法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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