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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生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15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1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提名、选聘和更换......2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3
第五章 附 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提名、选聘和更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力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之规定或存在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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