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
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控股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
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得
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并且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四)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担保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相关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
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
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1)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