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但因其他原因辞任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者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者减少董事会人数,解任或者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作出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设置证券事务代表一人,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上述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贷款或者授信)、
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 除下述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下述担保事项由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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