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正常运作,促进公司规范、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德必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规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尽责,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
同时,谋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
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与公司在重大
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关人员在
从事与证券市场、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法
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入或转让给公司的资
产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
(一) 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
术等;
(二) 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用、支配、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独立:
(一) 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 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
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
职务;
(三) 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四)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 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六) 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独立:
(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帐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帐户;
(二) 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三)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公司的财务
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及
(四) 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或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
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
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
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