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相关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原则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主要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组织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