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上市规则》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信息;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露。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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