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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40:09 股吧网页版
德必集团: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行为,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诉讼、
仲裁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
实披露信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
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及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
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三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主要包括:

(一)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应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款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经按照本款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二) 虽然未达到前款金额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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