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和对下属子公司管理层的经济责任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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