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人,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
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移转、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及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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