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092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曼卡龙、公司 指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指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年激励计划
《 激 励 计 划 ( 草 指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案)》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 17.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092 号
致: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曼卡龙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曼卡龙的股票,与曼卡龙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1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曼卡龙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曼卡龙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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