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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20:27:03 股吧网页版
春晖智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12F20250128-10号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春晖智控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合同》,本所接受春晖智控的委托,担任春晖智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5 年 9 月 26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春晖智控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1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本所律师现就相关问询问题进行回复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春晖智控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之外,《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披露。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前提、假设、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春晖智控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由刘秀华律师及方俊律师共同签署。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审核问询》之问题 1.关于本次交易目的

申报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61.3106%的股权。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流体控制阀和控制系统的研究、开发、制造;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温度传感器、微型铠装电加热材料及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中部分产品涉及国防军工领域。(2)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属于上下游,上市公司燃气领域、供热领域的控制系统集成产品分别需要向上游采购压力传感器及温度传感器。标的资产 2024 年开发出工业用压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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