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3-2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1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99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义 ...... 3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7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22
四、本次交易标的的资产情况 ......23
五、本次交易相关的主要协议 ......60
六、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61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4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及债务 ......68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68
十、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春晖智控股票情况 ......69
十一、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业资格 ......70
十二、对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 ......71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全称
春晖智控、上市公司、 指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43公司
春晖仪表、标的公司 指 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春晖自动化 指 绍兴春晖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系春晖仪表前身
本次交易 指 春晖智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
的春晖仪表 61.3106%股份
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金根芬、顾柏
交易对方 指 良、秦明、龚永忠、叶建军、金兴芬、邹飘英、席庆、
冯涛、陈杰萍、娄洪良、邹平、徐康吉、屠家铭、梁
小娟、龚明及徐涛 22 名自然人股东
业绩补偿义务人 指 除陈义、金根芬及冯涛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交易各方 指 春晖智控及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春晖仪表 61.3106%股份
春晖智控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 指 有限公司与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春晖智控与业绩补偿义务人签署的《浙江春晖智能控
《业绩补偿协议》 指 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
东之业绩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协议 指 上述《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评估基准日 指 2025 年 3 月 31 日
交割日 指 工商登记机关就标的资产转让给春晖智控事项完成股
东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止
损益归属期/过渡期间 指 的期间;但是在实际计算该期间的损益归属时,系指
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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