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企业会计解释的施行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
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
〔2024〕24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且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
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备注
2023 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 1,149,066.35
销售费用 -1,149,066.35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备注
2023 年度母公司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 650,161.95
销售费用 -650,161.95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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