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及权限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一)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8.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一)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二)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七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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