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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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24 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 39 号公
司会议室二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1,698,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333%。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17,4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3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8%;反对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2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5%;反对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3%;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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