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失效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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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738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失效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盈建科”)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以下简称“本次失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本次失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士等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作废、本次失效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作废、本次失效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及本次失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2024 年 5 月 21 日至 2024 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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