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并限于募集文件所明确的投资项目和计划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
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帐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